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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113号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张枫林,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