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张枫林,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婉 微信公众号“”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张枫林,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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