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钟伟英。被执行人周云。被执行人罗爱华。申请执行人钟伟英与被执行人周云、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爱华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宁福松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