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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3民初9号

钟庆标与钟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庆标,钟圣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9号原告钟庆标,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钟瑜,富川县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圣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庆标与被告钟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已就请求事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庆标以就请求事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钟庆标已预交),由原告钟庆标负担。

审判员 何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