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9号原告钟庆标,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钟瑜,富川县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圣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庆标与被告钟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已就请求事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庆标以就请求事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钟庆标已预交),由原告钟庆标负担。
审判员 何 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