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36号原告龚某。被告刘某。本院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龚某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
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36号原告龚某。被告刘某。本院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龚某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