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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36号

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36号原告龚某。被告刘某。本院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龚某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