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周永贵,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身份证住址:珙县。
被执行人:刘西奎,男,生于1954年3月21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珙县,顺广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执行人:廖廷英,女,刘西奎妻子,生于1954年1月7日,住址:珙县,顺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传胜宜宾顺广房地产��发有限公司(下称顺广公司),注册号:511526000004235,地址:珙县巡场镇文鑫路187号,电话0831-461****。
法定代表人:廖廷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广,男原顺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奎儿子,生于1983年2月3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址:珙县(刘西奎转)。申请执行人周永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依据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