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1号申请人何文科,系被害人XX之父。被执行人XX,又名宋小健。XX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了(2010)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判决部分由被告XX赔偿附民原告人何文科、李改娥、何佳亮3949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XX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何文科2012年1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2013)眉执字第000600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何文科司法救助3000元,(2013)眉执字第0006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1日何文科以生活困难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刑期至2025年,没有执行能力。2015年12月10日何文科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经本院研究决定司法救济何文科10000元,(2013年7月4日已��何文科救助金3000元,2016年1月18日救助10000元,共计13000元;执行标的剩余26942元)。经与申请人何文科协商,待被执行人XX有能力时恢复执行,何文科表示同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