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3180号

李全录与姚红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李全录,姚红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李全录。委托代理人刘士国,辉县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姚红保。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全录承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