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李全录。委托代理人刘士国,辉县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姚红保。委托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全录承担。
审判员 郭厚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