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9418号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418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樊敬,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六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