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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323号

刘金涛与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涛,李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金涛,男,1990年11月14日生。被告李龙龙,男,1992年6月24日生。

原告刘金涛诉被告李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由助理

审判员郝田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龙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与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金涛诉称:被告李龙龙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刘金涛借现金43000元,说好短期归还,但一直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龙龙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金涛与被告李龙龙于2014年同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饲料销售工作,双方系同事关系。原、被告作为同事期间,被告曾数次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430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和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龙龙向原告刘金涛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共计43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龙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涛借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李龙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 ?郝田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