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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0号

青岛利聚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利聚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利聚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立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为中外合资企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被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96697.91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