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利聚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立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为中外合资企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被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96697.91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