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5号原告刘某甲,住安达市。被告刘某乙,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5号原告刘某甲,住安达市。被告刘某乙,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