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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067号

马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0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一)在离婚协议约定按揭各付一半,而交款又不能独立完成的前提下,原判决将交款收据认定为全部由黄某支付,违反日常生活法则。(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黄巍账号交易明细是伪造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马某申请调取黄巍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原审不予调查收集,存在错误。(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为黄某、马某婚后购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以及2008年1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两份协议均约定案涉房屋产权由双方各半享有,剩余按揭贷款各半支付。根据黄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2009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黄某归还案涉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共计102900元,通过其子黄巍归还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28100元,总计还款131000元。该款项应由黄某、马某各半承担,即马某负担65500元。黄某自认马某已返还36000元,故尚欠29500元。马某提出其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每月归还黄某1000元,但黄某对此不予认可,马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契税和物业管理费,双方协议中虽对契税和物业费分摊问题未作约定,但该费用系基于双方共有的房屋而产生,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关于证据问题,马某认为黄某提供的黄巍账号交易明细系伪造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银行监控录像,因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二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至于其提出原审证据未经质证、以及原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主张,与审查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晓辉

代理

审判员  张玉环

代理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