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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731号

尹婷婷与赵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婷婷,赵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731号

申请执行人:尹婷婷。

被执行人:赵雷。本院执行尹婷婷与赵雷(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婷婷本金、执行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雷在2016年1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婷婷1万元,在2016年1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婷婷借款。申请执行人尹婷婷自愿放弃本案的部分本金、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