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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274号

原告德某某诉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德某某,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德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红英,青海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某某,系原告之母亲。被告尕某某。

原告德某某诉被告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积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红英、德某某,被告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结婚,2014年3月生育二孩(双胞胎),孩子出生之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应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对家庭及两个年幼的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回其玉树的家中长期居住,从2014年年底至今被告在家的时间累计不到三个月,被告即便回来了除了吃饭之外大部分时间也居住在安和小区的公租房中,之前我们和父母共同居住,我因俩孩子年幼无人照看居住在父母家,由父母照顾,被告和我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被告对家庭和俩孩子不负任何责任,还无端猜忌我,怀疑俩孩子不是他的孩子,逼着我写下俩个孩子不是他的孩子的字据。被告从来不考虑出去就业养家,也不让我出去挣钱养家。他长期不回家时我多次打电话劝他回家好好过日子,他置之不理,现在我们的感情完全破裂,婚姻也名存实亡,为了维护我和俩孩子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民政局经两次调解都未能达成协议,所以我只有求助于法律,请求贵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要求俩孩子(长女索某某,长子索某某,由原告承担。

被告尕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一个孩子或者俩个孩子都由被告来抚养。去玉树的原因是原告把家里的钥匙拿走了,我在这边没有亲戚朋友,去原告的姥爷家居住了几天后没地方居住,就去了玉树老家了。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德某某与被告尕某某2013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3年10月9日在刚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孩子,长女索某某,长子索某某。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进行争吵,于2014年8月底分居至今。原告具有固定职业,是旅游公司导游,被告尕某某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及营业地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原告提供的刚察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索某某、索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尕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均同意离婚。长女索某某、长子索某某均未满2周岁,原告德某某有固定职业、稳定的收入,有利于孩子索某某、索某某的健康成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德某某与被告尕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索某某,婚生子索某某由原告德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尕某某每月对两个孩子均享有一次探视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积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国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案由:离婚纠纷宣判时间:2016年1月21日10时30分宣判地点:民事审判庭宣判人:宋积珠记录:王国云到庭当事人:原告德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9日,系青海西域文化旅游公司导游,现住青海省刚察县玉馨苑小区三号楼四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32224198704090022。被告尕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3日,个体工商户,现住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香达镇香曲南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632725198312030016。宣判员宣读判决:刚察县人民法院(2016)刚民一初字的274号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原告德某某:被告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登记结婚,明白了吗?原告德某某:被告尕某某:宣判人:

书记员:当事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