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41—2号申请执行人狄琳浩,男,201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政府街,身份号码41172920101201037X。法定代理人闫丽,女,1978年11月11日,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政府街,身份号码412828197811110044。系狄琳浩母亲。被执行人王小新,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袁庄,身份号码4128281972010901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新的财产共有人王文彦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新的财产共有人王文彦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震
审判员 闫保华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