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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更241号

罪犯刘会合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241号罪犯刘会合,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刘会合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会合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会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犯刘会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该犯于间隔期内共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间隔期内近三次评审中两次优秀、一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会合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晓毅

代理

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