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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第7号

张浪进、吴佩婵与钟新献、温丽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浪进,吴佩婵,钟新献,温丽娟,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浪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吴佩婵,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钟新献,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温丽娟,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泗益围(1#车间)。法定代表人钟新献。申请执行人张浪进、吴佩婵与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190000元及赔付相应违约损失(按上述调解书规定计算)、律师费26700元,并承担诉讼费6647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购房款、违约损失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298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名下共同共有位于蓝天××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享有机械设备等一批,但上述财产均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将拍卖处理,本案向该案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唯一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查封并将拍卖处理,本案亦已申请参与分配。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钟新献、温丽娟、江门市新会区宝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悦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