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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71号

倪淑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冰上训练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倪淑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冰上训练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淑华,女,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迺铭,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冰上训练基地,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贵东,系基地主任。

上诉人倪淑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冰上训练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金鑫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贺新发、谢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淑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淑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淑华负担。

审判长 金 鑫

审判员 贺新发

审判员 谢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