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1327执1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泳与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本院(2015)莒十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