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93号
原告:王加许。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
委托代理人:徐先宝。
被告: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许与被告朱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60元,减半收取183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640元,由原告王加许负担。
审 判 长 方可可
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
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童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