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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493号

王加许与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加许,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93号

原告:王加许。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

委托代理人:徐先宝。

被告: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许与被告朱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60元,减半收取183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640元,由原告王加许负担。

审 判 长  方可可

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

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童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