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演汉,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退休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冷运江,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树,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道喜,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涂演汉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涂演汉又以本案应以其他诉请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演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演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24272元减半收取12136元,由上诉人涂演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晏纯贵
审判员 施龙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雄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