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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4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红艳,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