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红艳,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