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81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5号。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勇。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范书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书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