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6号
原告:彭某,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彭某与王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