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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96号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6号

原告:彭某,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彭某与王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