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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刑初21号

孙武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武,男,1964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5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1月8日因本案分别被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武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罐车,在龙凤区化工路卧里屯鑫达停车场门前,与被害人张某(男,殁年27岁)驾驶的华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在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鑫达停车场门前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孙武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卧里屯分局认定,被告人孙武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罐车车主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0元,赔偿款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孙武的行为也给予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武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大庆市机动车检测司法所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164号鉴定书、尸检照片、(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491号鉴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张某的个人信息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李某、马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武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武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武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邹广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