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70号
申请执行人:杨益苗,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昭关镇谢集东街。
法定代表人:邢国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公司老华丰公司办公楼对面巷内1500米)。
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益苗申请执行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