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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70号

杨益苗诉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益苗,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70号

申请执行人:杨益苗,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昭关镇谢集东街。

法定代表人:邢国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十七冶公司老华丰公司办公楼对面巷内1500米)。

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益苗申请执行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含山县鑫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