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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1号

魏东香与兰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东香,兰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1号原告魏东香,女,51岁。被告兰斌,男,26岁。

原告魏东香与被告兰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