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1号原告魏东香,女,51岁。被告兰斌,男,26岁。
原告魏东香与被告兰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通知原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缴纳公告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