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袁贵武,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苗族,文盲,无业,住赫章县财神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03月0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0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0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08月1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贵武犯盗窃罪,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0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贵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8月08日,被告人袁贵武��至赫章县城关镇龙泉巷被害人张志远的租住房处,用一根木棒从窗户伸进屋内将张志远的1部价值人民币2,939元的OPPO手机盗走。之后,袁贵武又进入附近的被害人杜娟的屋内,盗走一手提包,搜走手提包内人民币1,000元后将包丢弃。2015年08月19日04时许,被告人袁贵武又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东风东路铁路小学对面被害人张大贵家租住房外,用自制铁钩和竹竿从窗户伸进屋内盗走1条裤子及1个黄色女士挎包,搜走裤兜内的人民币700元及挎包内的1颗黄色吊坠后将裤子和挎包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贵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袁方伟的证言,被害人杜娟、张志远、张大贵、杨红秀的陈述及被告人袁贵武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贵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贵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贵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袁贵武入室盗窃,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袁贵武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予对袁贵武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袁贵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贵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贵武的刑期自2015年08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08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世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溪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