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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559号

刘根云与高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根云,高福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刘根云。委托代理人刘志学,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云与被告高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根云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