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卢永雄,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杨日龙,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智佳苑)*幢*****室。被执行人林庆梅,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智佳苑)*幢*****室。申请执行人王卫红与被执行人杨日龙、林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2015年10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卢永雄及(2015)永执字第2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郑栋梁、(2014)永执行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王卫红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解放路75号6幢2-301室房屋的查封,被执行人对上述房产自行进行销售,本案申请执行人卢永雄分得售房款4600元、另案申请执行人郑栋梁分得90000元,王卫红分得32000元。2015年11月,本院向永安智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杨日龙在该公司的股票收购事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池毓煦
审 判 员 罗爱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陈慧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