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南坝乡祁庄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建筑行业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柯某某劳务费及诉讼费134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