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929-1号

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29-1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南坝乡祁庄村一社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建筑行业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柯某某劳务费及诉讼费134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