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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441号

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荣津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荣津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41号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魏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眉山市荣津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何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荣津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告知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632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威腾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伶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