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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451号

高毅与何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毅,何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高毅,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何南,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济南众诚和合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毅与被告何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毅负担。

审 判 长  申红旗

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

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