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高毅,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何南,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济南众诚和合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毅与被告何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毅负担。
审 判 长 申红旗
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
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