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71号
申请执行人:朱世超。
被执行人:祝晓。申请执行人朱世超与被执行人祝晓光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7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任 仁
审判员 王惠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