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521号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学彬,监事。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泽。委托代理人高迈,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电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新乡市华电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