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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725号

杨守谦诉被告贾全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守谦,贾全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杨守谦。委托代理人孙春生,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全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谦诉被告贾全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守谦撤回对被告贾全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谦撤回对被告贾全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守谦承担。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