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杨守谦。委托代理人孙春生,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全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谦诉被告贾全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守谦撤回对被告贾全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谦撤回对被告贾全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守谦承担。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