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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825号

吴伟与青海省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伟,青海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吴伟,男。被告青海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卫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与被告青海省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退还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吴伟负担。

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