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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执字第00489-1号

江苏鸿和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鸿和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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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白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贡爱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2-1。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和物流有限公司租金2237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701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10月9日分别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2015年10月9日至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苏M×××××共15部机动车,本院已全部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至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的车辆外,未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实施处置。申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伯民

代理

审判员  夏誉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士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