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恢字第15-2号

侯占元、张玉珍、苏体珍、侯帅国、侯帅华与孙廷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占元,张玉珍,苏体珍,侯帅国,侯帅华,孙廷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侯占元。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申请执行人苏体珍。申请执行人侯帅国。申请执行人侯帅华。被执行人孙廷满。本院于2015年8月日立案执行的侯占元、张玉珍、苏体珍、侯帅国、侯帅华与孙廷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涿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0000元(利息另行计算)。已执行0元,未执行9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涿执恢字第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海滨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