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60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雅马哈牌摩托车,送同事望某到枝江北火车站,途径枝江市江汉大道省化铁路时,行驶在其右前方的张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的8路公交车突然靠右侧停车,致使张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差点与路边设施碰撞,张某甲与张某乙因此发生口角,后张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8时50分许,张某甲从火车站返回时,在枝江市仙女大道与民主大道的十字路口处看见鄂E×××××公交车在等红灯,遂从路边捡起一水泥砖块,趁该8路公交车从该十字路口行驶过来时,持水泥砖块跑到道路中间并砸向该公交车,砸中正在行驶的该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司机张某乙紧急刹车,引起车上十余名乘客恐慌,造成公交车前挡玻璃与公交IC卡刷卡设备损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21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8月24日主动到枝江市公安局仙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载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人口详细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证照(复印件)》、发票、谅解书、收据、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机动车信息、IC卡刷卡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乙、李某甲、郑某、望某、李某乙、王某、胡某的证言,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关于宇通牌公交车(鄂E×××××)和IC卡刷卡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枝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无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水泥块砸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公交车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书辉
审 判 员 陈晓艳
人民陪审员 李本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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