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25号
原告:滕汝通。
被告:叶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汝通诉被告叶汝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沈丽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