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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镇民初字第421号

李伟亮与郭福才、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亮,郭福才,秦艳丽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李伟亮,男。被告郭福才,男。被告秦艳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亮诉被告郭福才、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方瑞红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