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苏若珍,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楚萍,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代表人:王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代表人:林鸿,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林,广东锦帆律师事���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若珍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若珍以其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若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若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92元,由原告苏若珍负担。
审 判 长 翁仕芳
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谢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