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异字第00046号异议人(案外人)浏阳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卫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林峰,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某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刘志清,与
人民陪审员唐文波、余建新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异议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卫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某某、刘林峰到庭参加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某某公司异议称,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美凯龙公司)在某某公司意向诚意金是美凯龙公司的财产,肖某某只占美凯龙公司40%的股份,肖某某与孙某某的债务是肖某某个人债务。美凯龙公司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诚意金合同纠纷一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为此,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浏执字第02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拔、提取浏阳市美凯龙公司在某某公司的意向诚意金1560000元错误。为此,请求贵院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答辩称,异议人不是该意向诚意金所有权人,没有提起异议资格,肖某某在美凯龙公司占有40%股份,我方申请执行肖某某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美凯龙公司要求返还诚意金合同纠纷一案未生效。请驳回其异议。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肖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4)浏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肖某某、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145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以145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00元,由孙某某负担5000,由肖某某和龚某某共同负担21000元。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浏执字第02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在美凯龙公司占有40%的股份,美凯龙公司在某某公司有5000000元的购地意向诚意金。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肖某某向其借款即为了成立美凯龙公司为由,申请本院以(2014)浏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某某公司提取美凯龙公司交纳的意向诚意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浏阳市某某公司的意向诚意金1560000元。某某公司认为该执行行为错误,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另查明,美凯龙公司与某某公司针对双方签订的《长兴湖美凯龙商城投资建设意向协议》发生争议,美凯龙公司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认为美凯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长兴湖美凯龙商城投资建设意向协议》合法有效,美凯龙公司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就该地块在网上报价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行为违约,要求返还5000000元意向诚意金不成立,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美凯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美凯龙公司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驳回美凯龙公司要求某某公司返还5000000元诚意金的诉讼请求,现该案正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5000000元诚意金是否返还尚不确定,为此,本院在5000000元诚意金是否返还不确定前提下裁定划拨、提取其中部分诚意金1560000元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浏阳市美凯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浏阳市某某公司支付的意向诚意金15600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志清
人民陪审员 余建新
人民陪审员 唐文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玮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