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覃相纳,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黎万余,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傅锦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覃相纳与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相纳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偿还债务款90.674万元,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锦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锦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城中支行柳石分理处的62×××72账户,冻结够90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