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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3-1号

覃相纳、黎万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相纳,黎万余,傅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覃相纳,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黎万余,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傅锦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覃相纳与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相纳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万余、傅锦英偿还债务款90.674万元,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锦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锦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城中支行柳石分理处的62×××72账户,冻结够90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