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00182号

曹建设、刘涛等与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建设,刘涛,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00182号原告曹建设。原告刘涛。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0号西园商业街B座5楼。法定代表人陈昱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设、刘涛与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设、刘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设、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分别对原告曹建设、刘涛提供担保的登记在曹建设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连城小区B3栋1层2室商业服务(建筑面积61.95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孙丽军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尚德里A栋3单元5层2室(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房屋、登记在祝俊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1层561号工交仓(建筑面积67.09平方米)、562号工交仓(建筑面积41.87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晓伟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