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田兴成,男,1954年0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普戎镇块洞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33125195404203137。被告湘西自治州远山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童绍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泽全,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成诉被告湘西自治州远山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依规减免。
审 判 长 龙运华
审 判 员 石登勇
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