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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118号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杜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18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5659-5。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被告杜建,男,生于1981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