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4民初36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郝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年××月××日在河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从未给过原告生活费,其所挣得钱都是自己支配,并且数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双方再无和好可能。现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孙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再婚时原告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女谭冰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郝某与被告孙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文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鸿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