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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行审字第5号

泾县农业委员会申请执行汪德贵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泾县农业委员会,汪德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23行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交通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5837-3。

法定代表人:杨小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佘陆林,泾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泾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渔政监管科科长。

被执行人:汪德贵,男。申请执行人泾县农业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德贵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农(渔政)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泾农(渔政)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农业委员会作出的泾农(渔政)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汪德贵罚款1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日加处3%罚款计1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汪德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友葆

审判员  叶振林

审判员  张英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淑涓 微信公众号“”